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案例分析 紧急·!!!!!

案例分析: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执行了四年半的时候,企业出资9000元送刘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中规定:刘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也随之延长;若结业三年内刘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结业后,在企业工作了一年就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后来刘某多次与企业交涉,企业最终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要刘某赔偿企业为其支付的9000元培训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刘某认为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而且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付给他经济补偿金。 问题: (1)该案例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款属于什么性质的条款? (2)这一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要求“赔偿9000元培训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刘某提出企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能否得到《劳动合同法》的支持?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6-21-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您好:
1、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如果单位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刘某就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则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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