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在线等回答,合同期内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请给我专业的回答,不要粘贴劳动法条例!

公司之前拐弯抹角想让我自己辞职未果,已经挑明了说因为公司运营问题,我们部门名存实亡,希望我能另谋发展,并说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到支付赔偿金

我去年12月12日到该公司工作,试用期两个月,签订合同,合同期从3.1日起
如果我要追讨赔偿金是应该按第一天来上班算起,还是合同期算起?
因为按上班时间算的话是7个多月,可以算一年赔偿一个月,按合同期算起只有5个月

另外,签订合用后,到5月才开始给我买保险,那我是够可以要求补上这两个月的保险?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7-26-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试用期应当算在合同期里面的,你工作应该算作七个多月。并且由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两个月工资赔偿,也就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如果单位没有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还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如果单位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啊。只是少了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过省去了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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