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认定
我于2007年4月签订了从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的为期5年零3个月的劳动合同。其间由于工资调整,数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调整了工资报酬,同时“变更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8月1日,终止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
由于我目前决定辞职,希望了解劳动合同期限是截至哪一天?1)是否已通过2011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延长至2013年7月31日?2)还是说我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7月31日就终止了?如果是1),则我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如为2),公司与我没有续签合同,我是否可以在7月31日后直接离职?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7-28-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截至13年7月31日,你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