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我在国企改制前签订的是技术固定合同到2016年,国企改制后我签订的是管理岗位;无固定期限合同,其合同终止条件是: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甲乙双方有一方消失;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出现。

我想问一下:1.女管理人员,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各省市是否一样;

3.我们企业是辽宁省大连市的,大连市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4.如果辽宁省和大连市规定不一样,那么执行省里的规定 还

是执行大连市的规定。

请有这方面经验的法律专家帮忙解答,多谢,为盼!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2-10-18-状态:未解决]
张又才律师的解答: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费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本通知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建议到当地劳保部门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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