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03 14:12:46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检察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1月28日早6时许,骑驶“飞鸽”牌助力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将同方向步行的今年55岁的张某撞倒,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死亡。
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骑车人刘某在连续工作11小时后下夜班,疲劳驾驶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根本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步行未按规定范围行走,也存在一定过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张某的行走范围是1米至2米之间。由于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