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死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时间:2010-03-03 14:12:46  作者:张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因骑自行车撞死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地区近年来少见的因行驶自行车撞死行人的交通肇事案。

  检察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1月28日早6时许,骑驶“飞鸽”牌助力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将同方向步行的今年55岁的张某撞倒,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死亡。


  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骑车人刘某在连续工作11小时后下夜班,疲劳驾驶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根本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步行未按规定范围行走,也存在一定过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张某的行走范围是1米至2米之间。由于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执业机构: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德华律师 > 张德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