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变原告的经典案例

时间:2010-03-10 18:44:35  作者:大连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针对原告拙拙逼人的进攻,我提出了反驳意见:被告的盈利信息是建立在家政公司过去真实、良好的经营业绩基础之上,并无任何虚假。原告亏损的原因是其经营不善所致,原告对自己的投资行为依法享有盈利的权利,承担亏损的后果,故原告起诉要求他人为其经营不善的行为承担投资亏损的后果,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相反,根据原被告的合同规定,原告加盟后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上海市4050工程项目和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即对原告派往雇主家中的每一位家政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只有持健康检查合格证的人才能被派往雇主家中从事家政工作,否则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据此被告已经在法院庭审中举证证明,2原告为了节省开支,并没有履行对每一位家政人员进行必要健康检查的合同约定,原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损害了雇主的健康保障权和被告企业的信誉、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据此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原告)承担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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