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我们煤矿原来由三位合伙人投资,因投资的需要,需要另吸收一名合伙人,在2005年5月,签定了一份由四人投资 的合伙协议,但是在协议未,签字盖章处,张三签了字,但盖的章却是李四的,而王五却只是签了字,并未盖章,其他两位既签了字,也盖了章,请问这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是否有效。王五现在来主张该协议有效,是否有道理?
补充:该合伙协议签定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是。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10-03-05-状态:未解决]
代毅律师的解答:

书面协议只是合伙的载体,如果存在真实的合伙关系,且已履行了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即使书面合伙欠缺成立或有准备的形式要件,也可认定协议是有效的。同时,工商变更不变更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咨询或委托律师代毅13938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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