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07-11-09 22:39:47    文章分类:律师动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以及“财产约定”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2、什么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所谓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4、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证,也可到公证处公证。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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