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1-16 01:52:40 文章分类:律师动态
房 产 税 费(2005年6月1日起)
卖方 买方 备注
营业税 5.5% 1、个人购买居住过两年的普通住宅(含个人自建自
用的普通住宅和公房)可申请免征;
2、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普通住宅,按销售价全额
征收;
3、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
增值税;
4、单位出售的房屋和个人出售的高级住宅满两年
的差额征收。
契税 3% 1、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宅,可申请减半征收
1.5%。
2、经确权的单位和个人按3%征收;
3、个人或单位购买高级住宅,按3%征收。
印花税 0.05% 0.05%
所得税 2.4% 1、单位的经审税务登记证可免征;外地的单位应到
当地地税局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
2、个人的应出示原购房发票原件且现售价比原买价
低,可免征;
3、房改房(含集资房)上市交易超过原房改价部份
的按20%征收;
4、房改买卖协议书的时间超过五年以上可免征。
房产税 见备注 房产税=交易额×70%×1.2%×月份|12(单位一律
征收,个人免征)外资企业,自94年成立的五年内
免征。
房产 2.50元 2.50元 二手房(普通住宅)按5元|平米收取、双方各2.5
手续费 |平米 |平米 元|平米。
评估费 0.15% 0.15%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宣传资料中,仅供参考。如欲正式引用或作出决策,请以向具体税务部门查询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