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

时间:2011-01-16 13:23:13    文章分类:刑事百科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5.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执业机构: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浦东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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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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