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20 21:21:05 文章分类:争议案件
张某系TNT公司的员工,2009年张某受其主管乔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将公司发往欧洲以及东南亚的包裹和信件通过调包、抽标签的方式偷逃运费达人民币一百三十多万,自己获利人民币2000元。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律师提出本案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因为金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7年。张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法院以张某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来作为其职务侵占的数额,值得商榷。张某并没有直接占有一百三十多万运费,其实是收受了他人的好处,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偷逃运费提供了方便,并没有和他人预谋一起瓜分偷逃运费的带来的利益。因此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认定更为合适,但是由于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