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时间:2011-01-20 21:41:1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李某原系银行职工后辞职。2009年其利用同为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的朋友张某(在逃)提供的信用卡用户身份资料,通过先挂失后补发新卡寄到李某所在地然后刷卡消费的方式共透支人民币5万多元。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律师提出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案中虽然李某当庭表示确实和他人共谋通过上述方式盗刷信用卡,但是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属于孤证不能定罪。因为本案中张某在逃,李某的供述无法得到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只能证明案件事实,无法证明是谁透支了自己的信用卡。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这一节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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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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