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盗窃案
时间:2011-01-20 22:19:09 文章分类:争议案件
柳某2009年乘坐澳门至上海的飞机到上海,在乘坐动车回老家的路上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刑事拘留。经过九个多月后案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其盗窃港币10万元。律师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柳某不服,二审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疑点重重。首先,被害人在几次的笔录中对于自己被盗的金额表述不一,一会说10万,一会说13.5万,一会又说12万。其次,赃物去向不明。唯一的证据就是柳某的银行卡账单上有几笔大额的金额存入和支出。但是柳某和朋友去澳门就是赌博,有存取记录很正常。况且其本身经营桑拿生意,有几万元的积蓄也很正常。再次,柳某自始至终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其同案犯虽然在一次笔录中供述其与柳某共同在飞机上盗窃,柳某分给他港币4万元,但是在后一次笔录中其又否认了之前的说法,认为当时毒瘾发作是胡说的。最后,案发过程不符合常理,被害人包里既有港币也有人民币,作为贼的柳某为何只偷港币不偷人民币。被害人和柳某并不相识,包里的钱一直没有显露过,柳某不偷别人为何就偷被害人呢?并且柳某从后排走过几排到被害人的座位前实施盗窃,难道被害人就不会发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