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