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咨询
各位律师好:请问以下遗嘱内容从法律上讲有效吗?有其他问题吗?还需要修改吗?
遗 嘱
立遗嘱人:ҲҲҲ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ҲҲҲ,身份证号:ҲҲҲҲҲҲ。
我今年76岁,在立遗嘱时思维清晰、精神清醒,未受到如何威胁和欺骗,由于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深恐不在后家庭发生变故,为分割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故立遗嘱,由我本人亲笔起草本遗嘱,遗嘱内容如下:
一、家庭情况
1、现家庭成员共5人
户主:本人今年76岁; 妻子:今年70岁; 儿子:今年44岁; 儿媳:今年45岁; 孙子:今年22岁;
2、家庭财产及经济状况
(1)、家庭财产
房产一处,房屋建筑总面积约550平方米,其中:门面三间约120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约300平方米、(含二层带装修房屋一套约1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约130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土地使用证,旧房产证约270平方米,户主均为本人);以及家电等主要配套设施。
3、房屋修建情况
本人于2006年拿出四点陆万元(有收条凭证,是自已十多年经营食店收入所得)和其子共同出资约十万元用于家庭在县城购买住房一套,于2007年2月将新购住房进行转让,获利59300元,在2007年9月连本带利将位于集镇上房屋的进行改扩建,并在10月由妻又拿出四万元交与其子用于房屋的改扩建,房屋的改扩建于2007年12月底完工,门面和部分住房同时对外出租,年收益房租款玖仟贰佰元。
二、处理遗产的具体意见
1、房屋550平方米和家庭主要配套设施属为家庭现有成员共有,如果本人不在后,发生家庭变故,分割家庭财产时,属于我的那份必须分割于我,由妻为第一继承人;若妻不在后,由子为第二继承人,孙子为第三继承人;其儿媳不得继承。
立遗嘱人:
2010年 月 日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3-05-状态:未解决]
刘波律师的解答:
处理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他人无权干涉,包括妻子/儿子。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是自己写的遗书,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