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30 20:09:13 作者:大连律师在线咨询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我受被上诉人王小姐的委托,并经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案一审王小姐作为原告要求确认张先生与非婚生女王小小的亲生父女关系,并要求张先生依法承担抚养费,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开庭前我再次听取了王小姐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了有关证据,参与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张先生曾在另外的案件中向一审法院确认,他与王小姐在2005年3月生育一女,并向法院提供了他们女儿的照片,该照片就是本案被抚养人王小小,因此,张先生已经自认其和王小姐有一女儿的事实,依据时间推算,本案被抚养人王小小也是他们的女儿。
在本案一审法院受理的另外一宗案件即(2006)金歧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张先生作为原告在诉状及证据中确认,他和王小姐在2005年3月生育一女(证据4、6、7),并向法院提供了其二人所生女儿的照片(证据8),该照片中的婴儿就是本案被抚养人王小小。同时张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他和王小姐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也确定双方在2005年3月共同生育一女孩。因此,张先生已经自认双方共同生育一女的事实。
在上述案件中双方均确认,他们相识是在2004年2、3月份,王小姐怀孕是在2004年6月。而王小小是在2005年3月3日出生。张先生2005年4月在《协议书》中确认他和王小姐生有一女,从二人相识到被告确认二人有一女儿期间是1年的时间。
虽然张先生只是确认2005年3月与王小姐有一女儿,根据自然规律,在此期间王小姐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孩子,而王小小是王小姐在2005年3月所生的唯一的孩子,所以,王小小就是张先生和王小姐唯一的女儿。
二、王小小是非婚生女儿,为了使王小小能顺利的入户口,因此,王小姐将其女儿王小小的出生证、计划生育证等文书中的父亲注明的是王小姐前夫黄某,黄某已经证明该事实,也指证本案张先生是王小小的亲生父亲。
张先生和王小姐于2004年2、3月份相识后恋爱,王小姐于2004年6月怀孕,因张先生索要钱财未果所以没有和王小姐结婚,无奈之下王小姐于 2004年12月14日和黄某结婚,当时其已经怀孕7个多月。王小姐在结婚三个月后即 2005年3月3日生下一女婴,该女婴即王小小。
后因张先生的骚扰而致王小姐和黄某于2005年6月离婚,当时王小小出生后只有三个月。只有离婚协议中的男方与出生证、计划生育证中的父亲一致,同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正常手续在王小姐户籍的地方为王小小入户口,为此,征得黄某的同意后,将有关出生证等父亲一栏注明的是黄某,并在离婚后四个月即2005年10月王小小才入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