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时间:2010-07-30 20:20:04  作者:大连律师在线咨询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随着互联网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生活模式及经济利益上的对接,侵权行为也不可避免的出现在互联网世界中。因互联网技术上的独有特征,网络侵权出现了许多新的模式,这对侵权法的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新制定的《侵权行为法》,结合了我国现存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即大多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或平台来进行的情况,从特殊责任主体的角度入手,对网络侵权行为做出了特殊规定,并通过灵活运用共同侵权理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实施网络侵权的行为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加害人,让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提高了被害人求偿的可能性。下文将以提示规则为对象,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文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研究。
执业机构: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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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医疗事故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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