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
时间:2010-07-30 20:21:09 作者:大连律师在线咨询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外籍货船A轮与中国籍渔船B轮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造成B轮船员八人死亡。八位船员家属先后在中国海事法院对两船船东提起连带赔偿诉讼,索赔金额都是80万元人民币。
[2]经调查认定,A轮和B轮的碰撞过失比例各为50%。依照我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
[3]计算,A轮船东(甲)对每位船员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B轮船东(乙)对每位船员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
以一位船员家属(丙)的索赔为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丙单独起诉甲或者乙,可以获得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甲向乙或者乙向甲可以追偿的数额是多少?以及,丙最终能够从甲、乙获得的赔偿总额是多少?这些问题在通常的连带责任案件中都不难解决,但此处与众不同的是,它还涉及海商法的特殊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条船舶分别享有不同的责任限额,由此引发的冲突是,一方的责任限额与原告的索赔额之间,被追偿人的责任限额与先行赔付一方的追偿额之间的关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