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告官第一案

时间:2010-07-30 20:29:31  作者:大连律师在线咨询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信函反映、拒交公章、登报声明……能想到的一切**手段都被证明无效后,陈锦洪决心和佛山市经委打一场民告官的行政侵权索赔案。   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佛山市经委所作的免除兴业集团旗下三个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行为,并索赔3家公司注册资金共计1100多万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巨额索赔一时间轰动全国,加之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该案被称为“中国行政第一案”。同时,在学术界引发了一场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的讨论。   陈锦洪一开始就遇到了难题,注定了这是一场拉锯战。佛山市中院先是对陈锦洪呈交的《行政诉讼状》既不予签收,也不予立案。   在陈锦洪看来,这场官司,他的对手是整个政府,当中牵涉的人事太过复杂,“难度可想而知”。   但陈锦洪并没有因此退缩。他先后21次向佛山市公检法、党政机关提出申诉,经过陈锦洪不断向佛山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申诉,花了1055天,佛山市中院终于在1999年3月12日作出了立案决定。   而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陈锦洪无奈地说,“碰壁已经习以为常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评价此案,“有案不收,对诉权保护不力,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导致‘告状难’,既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   佛山市中院受理此案一年之后,于199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6月28日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陈锦洪的诉讼请求。原因是陈锦洪已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起诉法律主体不适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起诉后等待了4年多的结果却是如此,陈锦洪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2001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陈不服,继续上诉至最高院。   2002年6月24日,佛山市中院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裁定,开庭进行重申。庭审中,陈锦洪当庭明确了巨额诉讼请求,要求佛山市经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亿人民币,顿时引起全国轰动。   1.6亿的天文数字如何计算出来?提出索赔后,陈锦洪也被一部分人质疑故意炒作,“其实,本金加利息都有这个数!”   曾经亲自受理过陈锦洪企业登记注册的佛山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科原科长刘锐泉谈及陈锦洪时很是惋惜,“兴业(公司)当时是佛山相当不错的企业,如果没有那场风波,老陈说不定已成为广东首富。”   5个月之后,佛山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经委作出的任免决定,但对陈提出的行政赔偿诉求不予受理。   直到2003年12月12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佛山市经委对陈锦洪的两个任免通知属行政违法,依法予以撤销,但对原告提出的1.6亿巨额索赔仍然不予受理。   广东省高院的终审结果还就陈锦洪关于企业性质的界定问题作出裁决,根据工商局原登记的企业性质,认定兴业集团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同时,广东省高院就行政赔偿诉求作出答复:陈锦洪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佛山市经委对其作出的免职行为造成了他个人的经济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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