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03 18:28:28 作者:大连律师在线咨询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由于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已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两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工作人员,基本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对他们学习和掌握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已经进行过严格的考试。因此,办法规定的考试内容以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法律法规。考试合格者,方可列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事议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补考合格者,可以列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事议程;补考不合格者,不予列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事议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