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前须过法律知识考试关

时间:2010-08-03 18:28:28  作者:大连律师在线咨询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今后,南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须通过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方获任命资格。7月28日,广西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决定将法律知识考试设定为对“两院”工作人员进行任命的前置条件。

    由于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已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两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工作人员,基本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对他们学习和掌握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已经进行过严格的考试。因此,办法规定的考试内容以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法律法规。考试合格者,方可列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事议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补考合格者,可以列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事议程;补考不合格者,不予列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人事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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