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能进来看下~
李某乘车到县城看病时将自己20000元的定期邮政储蓄存折与个人身份证一起丢失,当天中午李某到某镇邮政储蓄所挂失,但该款已被人提取。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日上午,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经过时,有两人称其父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刘某驾车到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因储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方能取款,两人以自己没带身份证为由,请求刘某提供证件,刘某遂提供自己驾驶证,并按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由储蓄所交付两取款人。事发后,经相关部门调解,邮政储蓄所赔付李某10000元,现李某以刘某为被告,认为他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请求判令其赔偿10000元的损失。刘某辩解其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善意提供帮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刘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1-05-27-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