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8 11:15:18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日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发生在12年前的民间借贷案,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万多元。
张某和吴某是居住在屏都镇某村的邻居,1996年5月2日,吴某以收香菇缺少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吴某外出隐居他乡,去年9月,吴某回乡办理其亲人丧事,张某向吴某索还借款,吴某以事隔多年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向张某的借贷虽发生在12年前,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可以随时要求吴某偿还,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告张某的代理人,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周伙荣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借贷案件中,如果约定有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2年,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在本案中,吴某向张某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作为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吴某还款,去年9月,张某要求吴某还款遭到拒绝后,张某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时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