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8 11:16:4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日前,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女诉某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依法判决屏都镇五一村委会支付吴某土地补偿款7246元。
1996年,吴某与屏都镇五一村的村民黎某结为夫妻,吴某将其户口迁到五一村落户,1999年,吴某与其前夫黎某向五一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2000年,吴某与其前夫黎某离婚后,其户口仍落户在五一村,吴某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2008年,吴某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应分得土地补偿款7246元。但五一村委会却以吴某已离婚再嫁为由,拒绝向吴某支付土地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离婚后,其户口仍落户在五一村,吴某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份额受法律保护,五一村委会拒付土地补偿费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告吴某的代理人,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周伙荣律师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本案中,吴某离婚后虽不在五一村居住生活,但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因此,吴某在五一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吴某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有权取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五一村委会以吴某离婚为由拒付土地补偿费,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