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将借款当欠款

时间:2010-06-04 18:39:0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 一桩蹊跷的民间借贷案引发的思考

2006年12月,吴某因经商本钱不够,遂向朋友陈某借款5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今欠陈某人民币伍万元整”,落款有吴某的签名和借款日期“2006年12月10日”,但没有写明还款期限。之后陈某未向吴某催收欠款。直到2009年3月15日,陈某找到吴某要求他偿还借款,而吴某却称“自己做生意亏本没有钱还,而且债务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了,就是告到法院也没有用”。陈某气愤不已,第二天便向法院提了诉讼,要求吴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吴某与陈某之间虽然是借款引起的纠纷

但吴某借款时向陈某出具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已因吴某出具欠条而转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陈某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即陈某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08年12月10止,故陈某起诉时已起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究竟有什么区别?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周伙荣律师。

周伙荣律师说:借条与欠条虽是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 1、两者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一般反映的是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如买卖、工程款结算等。3、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首先是诉讼时效不同,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约定有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其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在出具欠条之日起二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其次,借条与欠条的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庭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庭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原因等事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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