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04 19:02:00 作者:周伙荣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吴先生来电咨询:2006年8月份,我花15万元向陈某购买了一套面积78平方米的二手房,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同年9月15日,我向陈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陈某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我,但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前几天,我的一个朋友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请问: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我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的无效吗?
针对吴先生的问题,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周伙荣律师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你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尽管你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你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陈某也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你,但是,你购买的这套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你对该房屋并不拥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陈某。如果陈某将该房屋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或再次转让给他人,你将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