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04 19:05:45 作者:周伙荣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王先生来电咨询:2008年8月16日,张某向我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张某的朋友吴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借款。2009年2月份,张某为躲避债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担保人吴某归还这笔借款?
针对王先生的问题,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周伙荣律师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吴某作为担保人在张某出具给你的借条上签了字,吴某应对你借给张某的2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你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吴某归还这笔借款。但是,如果你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你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