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7 08:22:11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民情信箱]:陶先生来电反映:我于95年我父母给我购买一套价值70万商品房,婚后我和妻子到杭州去打工,98年,我们卖掉在庆的房子,将所得的80万房款到杭州买了价值80万的新房。可今年,我与妻子谁都没有过错,就是因性格差异较大,造成感情不和离了婚,我们又卖掉杭州的房子,获得的220万元在我妻子手上,我提出这220元要除掉我婚前的财产70万后再与她分配,可妻子坚决不同意,仅给我100万,请问,如果走法律的程序,能追回我婚前的那部分财产吗?
[解答]: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周伙荣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父母在你们结婚前为你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你们夫妻双方,就应当认定是对你个人的赠与,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1998年,你卖掉婚前你父母为你购置的商品房,将所得房款在杭州购买房产,应视为你以个人财产出资,该出资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能否追回你婚前的那部分财产,关键要看你是否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你主张的70万元是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