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时间:2011-02-11 15:57:36  作者:周伙荣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xx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吴x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吴xx,对本案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持异议。但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发生的原因分析,被告人吴xx的过错程度较轻。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表明,本案是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从主观上分析,案发前,被告人吴xx是受本村村民之托,驾驶三轮车为他人送新娘,被告人吴xx驾车为本村村民送新娘的行为是我们农村邻里互助的一种行为,是为邻居提供的一种无偿的帮工行为,是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公序良俗。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完全出乎被告人吴xx的意料之外,被告人吴xx是好心办坏事,才酿成了这一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悲剧,不仅给受害人的家属造成巨大的悲痛,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从客观上讲: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严重超载,事发时,被告人吴xx驾驶的三轮车上装有两捆两百来斤重的毛竹片,车上坐了11个人,由于车辆载重过大,导致公路路基塌陷,酿成了这起交通事故。而包括本案受害人在内的乘车人员并不是被告人吴xx叫他们坐上车去的,而是受害人等乘车人员自己坐上去(见证人吴x有的笔录),由于被告人吴树华是为他人送新娘,受害人等乘车人员都是去送新娘的客人,当时又是夜晚,车上能坐多少人,哪些人可以乘车,哪些人不可以乘车,并不是吴xx所能控制的,受害人等乘车人员明知所乘坐的三轮车严重超载,不顾可能发生的危险,而往车上挤,由此可见,受害人等乘车人员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本案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有过错,但其过错程度较轻,请法庭综合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对被告人吴xx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吴xx的家属尽其所能,尽其所有,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xx的家属变卖了家中所有能变卖的财产,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虽然赔偿的数额不大,不能挽回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但被告人吴xx和他的家属已经倾其所有,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时至今日,被告人吴xx和他的家属仍然在想方设法,尽力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这表明被告人吴xx和他的家属对受害人民事赔偿的态度是积极的。

 三、被告人吴xx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归案后,被告人吴xx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开庭前,本辩护会见被告人吴xx时,他对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后果表示深深的懊悔,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吴xx的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周伙荣律师

                                                                     20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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