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夫妻双方离婚后,原配偶之间与婚姻有关的权利义务是否随着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而全部完全终止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原配偶之间的有些权利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某些情况下,原配偶一方依法还可以向对方主张如下权利:
1.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可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提起损害赔偿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作了区别规定,作为离婚诉讼原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对对方的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可向法院请求判决原配偶赔偿因离婚过错而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侵权之债的请求权,因此这里的“一年”时效为特殊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
2.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悔的,可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规定,在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因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但这一规定中的撤销、变更权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形成权。因此这里的"一年"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和延长。
3.离婚后两年内,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享有追偿权。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当事人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里的追偿期限为两年,自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起算。这里的“两年”,属于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
4.离婚后两年内,发现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向原配偶请求再次分割。
离婚时,有的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发现另一方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两年”,为普通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有关中止、中断与延长的法律规定。
5.离婚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请求的期限为一年。除法律规定外,该期间不得随意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