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

时间:2007-12-08 22:06:05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

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执业机构: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南昌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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