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农村房屋的纠纷问题
我母亲有姐弟三人,两个舅舅。外公外婆均已去世,留祖屋一座。1983年,外公外婆在世时,曾将祖屋进行过分配,一分为二分给了两个舅舅,但是此后由于妯娌关系和婆媳关系日益恶化,1987年外公外婆提出让我母亲参与对二老的赡养,并对部分房屋进行了重新分配,我母亲分到了其中两间,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时除小舅外,其余权益人均到场确认,当时因为小舅未参加,祖屋的三分之一未进行分配。1988年,小舅听说房屋进行了重新分配,即重新起草了一份维持1983年分房协议的证明,邀请了两位证人,让我外公在证明上签了字(外婆不知情)。1989年,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开始,两位舅舅在我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凭1983年的分房协议申请了土地证使用权登记,1991年9月取得证件。之后20年来,我母亲和两位舅舅一起承担了二老的赡养义务,直到2009年10月外婆去世。二老均去世后,祖屋一直闲置。2011年4月,两位舅舅因为要重新建房对宅基地的分割起了争执,我母亲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已被侵犯,于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法院认为,此种情况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法律是否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我母亲的诉讼是否合理、可行?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谢谢!联系电话:13757004383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1-05-12-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