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2年收养法
关于92年收养法的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怎么理解?对于生父母双亡的孩子应该属于不能查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呢,还是属于能查找到生父母的孩子?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6-23-状态:未解决]
周泽高律师的解答:
属于不能查找到的。也要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