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

如果面试时口头约定的是1个月,工作了1个月之后签合同时,厂方没有填写试用期限。再过一个月之后(已经递交了辞职书,在厂方没有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为寻求解除劳动关系而旷工3天后)合同书下来了。我认真的一看,发现合同书背后:甲、乙双方确认签字盖章的日期是2010年6月18日(打印的日期),而我是2010年6月26日进厂的。更可笑的是实际上签合同的时间是7月16号。
请问:
1、这份合同可否有效?
2、这份合同可否因当初没有填写试用期限,而还存在欺骗?
3、我可否因为不适应该厂每天超时加班(我可以出具加班时间的照片证据),而向厂方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厂方每天(每周6天)加班3.5小时,但已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了加班费。可否依旧存在违法?
5、今天上午与人事经理交涉时,她再一次表明态度:你旷工了3天,已算是自离了,自离是没有一分钱工资的。

补充提问: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律师朋友们的回答!我的问题已经通过市劳动局的协调解决了,最终的解决方案是:按旷工三天处理,公司回扣三天旷工处罚金后,结算剩余工资。你们的回答都对我有实用,让我增长了不少法律知识,下次我一定小心处事。再次感谢大家!!!!!!!!!!!!!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8-23-状态:已解决]
周泽高律师的解答:

劳动就应该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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