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贷款问题
我婚前贷款买的房,当时昏头写了女方名字,但是用我的公积金贷款的,一直是我一个人在还贷款。现在法院离婚,房子判给我了,同时要我补偿部分房款给女方。但贷款部分判决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一审结束是09年7月份,已经是这样判的了。结果对方上述,不服房子判给我,二审由于法院拖了很长时间,在2010年7月才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说我可以在我要补偿给她的款项中扣除未还贷款的一半,但是并未说明未还贷款是多少钱。
现在对方要求我从2010年7月份以后开始算未还贷款数,但是我认为应该是从09年7月份开始算,因为所有其他的资料,包括对方的公积金,存款等也都只是提供到09年7月份,凭什么我就该一个人还09年7月到2010年7月的贷款呢?
请律师们给点意见,我应该怎么做?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8-31-状态:已解决]
周泽高律师的解答:
结婚登记后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