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方未设置明显禁止通行标志,造成我方交通事故

您好!我是江苏的扬州的,今年12月10日在我回家看望我女儿的时候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具体原因是:由于造桥(原桥不属于危桥,共3坐桥我是在最后一道桥发生事故的),施工方没有将禁止通行标志放置在明显位置(放在人家小店门口)我是由北向南行驶,此标志离我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有2公里有余,而且施工方用钢丝绳绑在公路两边的树上,用一只红色灯泡做提示,不过施工方将红色灯泡放在路边的树上,由于旁边有房子我以为是人家挂的,而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具施工段有500米有余)。请问这是谁的过错?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12-18-状态:未解决]
周泽高律师的解答:

施工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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