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违约金这样设置是否合理?

租赁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2.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支付两个月租金补偿给甲方,剩余房租及保证金可以充抵违约金,逾期交付房租的,每延迟一天缴纳相当与租金5%的滞纳金,延迟三日内仍不缴纳,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合同终止,并视为一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开启房屋们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现在乙方要提前解约,双倍租金补偿是否合理?有没有明文规定说明这样是合理的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02-状态:未解决]
周泽高律师的解答:

那要看房屋内的物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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