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中介态度不好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我是否要赔押金
房子是2010年5月底租的,到2011年1月底该交最后一次房租了。但因中介态度十分恶劣,应该1月30号交房租的。但在1月25日之前就开始催缴了,因此发生争执。要求他们必须道歉否则拒绝付下个季度的房租,他们的回复是:道歉不可能!最后甩下一句话“爱交不交,不交就收房。多的是方法收的房!”
出于他们这样的态度因此想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声明发生纠纷提前终止可以不予赔偿押金等事宜。
所以想请教一下出于这样的情况我提前终止合同需不需要赔偿他们2个月的房租?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1-25-状态:未解决]
李岩律师的解答:
您不交房租,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您应当支付违约金。对方的态度也许不好,但不是您不交房租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