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1-20 21:59:23 作者:杨荣海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申请人:陈晶、张聪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荣海,系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韬晦致远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鑫宝苑2号楼底商。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北京韬晦致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起10日内支付陈晶、张聪工资6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6500元、医疗费533.22元、丧葬费2422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于彤
2012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