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未依法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分手时应平均分配。你们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子在分割时,你也可把房产应得的份额作为抚养小孩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你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男方阻碍探望或不提供方便,你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如有其他问题可直接联系广东(深圳)惠邦律师事务所袁律师,联系电话:13266632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