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一名2003年入职的员工消极怠工,服务态度恶劣,多次遭客户投诉,沟通数次后未果,现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2、3点与其解除合同,我公司制度中有有相关的规定,但制度有公示和培训,但是没有员工的签字,解除合同的话,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吗?补偿的话怎么个补偿法?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2-23-状态:已解决]
袁吉松律师的解答:

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但要注意把握“严重”、“重大”的标准。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要具备三个条件:1、通过民主程序;2、符合法律规定;3、要公示或告知员工。员工对单位的规章制度签名不是必须的一个环节,只要符合了上述三个条件,员工就应遵守,违反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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