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几个问题要继续请教袁吉松律师

感谢您回答我上一个咨询(问题编号为:73460),仍有不明白:
1)我收集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他们是“同居”关系,而只是婚外情,这样在法庭上也只能争取判离婚,而无法为我分得较多的财产?
2)您说的做“司法鉴定”是什么意思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2-26-状态:未解决]
袁吉松律师的解答:

1、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而这种“婚外情”已经伤害了合法夫妻之间的感情,我认为在离婚时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有过错,对无过错方在平等的前提下应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2、“录像”和“做坏事后扔的纸巾”都是证据,但这些证据都要通过技术载体表现出来的,在审判中法官一般不会直接认定。因此,最好通过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做过技术检测,也就是我刚才所讲的“司法鉴定”。

我咨询袁吉松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常年顾问 债权债务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袁吉松律师 > 袁吉松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