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一个城市要搬到另一个城市”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出现这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进行协商,如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地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