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润滑油蒸发不可能影响重量

时间:2008-11-10 19:31:33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职能部门:润滑油蒸发不可能影响重量

  “润滑油蒸发了不可能会影响到产品本身重量。”四川省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李敏了解完记者所提供的情况后认为,每一件的毛重少了2.5公斤就拿润滑油来做挡箭牌,根本站不住脚,难道说16公斤的包装里有足足2.5公斤是润滑油?
  随后,李敏介绍说,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商品计量问题有很明确的规定,其中最新颁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分别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国家允许的短缺量具体是多少呢?”记者问。
  李敏说,根据国家的具体规定,放在上述情况中,15000g~50000g的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允许的短缺量百分比应为1%,也就是160克,0.16公斤,远远低于该情况中出现的每件相差2.5公斤。
  律师:法律规定,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法律上没他们论件不论斤两的说法,当初如何约定的,以后就应当按照约定办事。”9月5日,带着疑问,记者联系上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喻远军律师,喻律师在了解完情况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如何理解这个标的物?”
  喻律师解释说,标的物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实很好理解,就是买卖双方所针对的对象,打个比方说,消费者通过房产商购买80平方米的房子,那么这房子就是标的物,消费者要按照购房合同上的要求付清购房款,而房产商则必须按照购房合同上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房屋,上述任何一方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喻律师还介绍,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全面”这个词放在上述情况中,就包括了生产厂家以及销售商出售货物时包装上所标识的任何内容,锯条的数量、重量、质量当然也包含在其中。
  谈起上述情况中代先生的做法以及遭遇的情况,喻律师坦言,法律上在这方面也有规定,生产者和销售商家没能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对于购买一方的消费者来说,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在上述情况中,代先生主动找到标的物提供方成都东方五金机电设备供应站进行协商,对方却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予回复”,表示应当由生产商来承担相应责任,这在法律上说不通。
  “代先生现在应当准备好证据,将相关的收据、发票等一一备好,依法启动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利益。”喻律师建议。
  记者发稿前,代先生表示,问题仍没有解决,他现在正着手准备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实习记者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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