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铭工路派出所干警“陆茜”经济诈骗
第一篇
1. 事情发生在2006年6月,郑州市二七区公安分局、铭功路派出所干警,名叫“陆茜”(女)1983年生,代表铭功路派宣传“招警”,并身穿警服的“陆茜”开着警车(豫A0252),说:我现在在铭功路派出所工作,这次招警中符合条件的,上级要求抓紧时间把户口本、身纷证、毕业证、相片及招警费上报。务必在6月26日上午带着所要求的证件和招警费用到铭功路派出所找我办理,我的电话是:(13733868866、13393709111)。当毕业的孩子有希望找到工作的时候,做为家长心里也是很高兴的一件事。随着时间的推移直到07年,才知道是一场骗局。受害者经向郑州市二七区公安分局领导反映时,分局领导说我们已经知道了,你们到刑侦二队做一下笔录,这才知道铭功路派出所干警“陆茜”(女),经济诈骗涉及受害人较多,诈骗钱财达300万元。笔录做完后直到2008年受害者前到二七公安分局找领导联系多次,均无音信。受害者到市公安局信访办联系多次,信访办说你们还得到二七区公安分局联系。直到08年5月才知道二七区公安分局把“陆茜”经济诈骗案诉讼到郑州市检察院,在这期间二七区公安分局没有一位领导向受害人接见和解释。
1.本区公安分局提审本分局人员涉及经济诈骗案,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2.郑州市二七区公安分局领导是否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魏 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10-05-03-状态:未解决]
李少华 律师的解答:
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是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对此你不需多议。领导是有一定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