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押金问题
本人在2011年01月05日承租了位在长宁区一间办公房,合约是三年、每个月一万块的租金、每一季缴三万块 (第一个月包含押金一万块)。由于公司经营问题,决定不续租。于是在2011年10月08日,找来了房东、和房仲,来协议,过程中谈好了以先前先付的押金一万块,住到10月31日,剩余的5天,再扣除掉、水、电、瓦斯费,条件是请我们再多付 一万块钱的押金,因为跟房东来往之间互动都是良好的,最后协议是我们再多付 5000块钱的押金。到了10月31日当天我们搬家的时候,房东太太说:等水、电、瓦斯、来了,再还给我们这5000块钱的押金,我们当时觉得很纳闷,因为当初是说好,搬走当天会退还给我们的…当天当然是很不愉快的收场…。过了三、四个星期,房东的房子租出去了,找我出来要退还给我们押金,可是,这笔5000块的押金、扣除、水、电、瓦斯费就算了,因为这是合理的。可是有一笔"仲介费"的费用是 3500元,是由我们来支出的。我想咨询一下…1.这笔3500元的仲介费应该是由我们来负担吗? 2 . 我们原本押的一万块押金,是可以扣抵掉这个合约,还是我们必须要依照合约内容,再付一万块的毁约金呢?…感谢律师的回覆…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12-03-状态:未解决]
葛弋慧律师的解答:
1、中介费不应该由你们出;
2、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你们协议5000元也要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