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30 13:34:3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对债权债务设定担保的是一种常见而有效的方式。在法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方式)中,保证因其操作的简便性而常为当事人所采用。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回答过相关的法律咨询,发现由于一般公民由于对担保法律了解的有限性,常常由于在保证期间疏于主张权利而导致保证权的丧失,非常地遗憾。现根据执业中的体会,将担保法律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及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要点总结如下。
一、担保法律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
《担保法》将保证分为两种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民事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家都有了基本的认识,知道债权超过一定的期间不再受法律保护。但对保证的保证期间,由于其法律专业性太强,很多人知之甚少,这也是导致保证权利丧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设定保证权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要注意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及时主张保证权利。债权债务关系中设立保证,就是尽最大限度保证债权的实现,如因保证期间的原因导致保证权的丧失是非常可惜的事情。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法律关于权利期间的规定,超过担保期间不主张权利,担保权人的担保权就得不到法律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法定的保证期间短,只有六个月,容易过期,稍不注意,保证期间一过,权利人再主张保证权时就得不到法律保障。而诉讼时效期间相对较长,一般为两年,由于当事人对债权本身关注度高的原因使然,诉讼时效期间也更为当事人所关注,时效不易过期。
二是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中断、中止的,它可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也可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而中止。
三是超过保证期间丧失的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债权本身还在,保证权的保护容易受到忽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的是债权本身,诉讼时效更受债权人重视。
四是要注意到保证本身也有其诉讼时效期间,只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按法律规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也受两年诉讼时效的保护,而且该时效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相关规定。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按法律规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权,这点非常重要。
2、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设定保证期间的长短。上面说了,法定保证期间的一个弊端是期间太短,才六个月。但《担保法》是民事法律,重视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反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行约定合同条款。《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条款也明确: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是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定效力的。所以,为了更好地保证债权人的权益,更好地发挥担保的效力,笔者建议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以专门的合同条款约定保证期间,这个期间最好在六个月以上,与主债权履行期限相适应。
当事人自行设定保证期间应注意两点:一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二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保证权人要注意按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实现权利的途径有不同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相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权利才延续效力,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只要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权的效力就可延续。债权人行使了保证权后,其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开始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债权人是比较有利的。
单一的担保方式对债权的保护是相对有限的,对于债权额度较大,或存在对债务人资信情况不放心的情况下,笔者还是建议当事人采取保证与抵押、质押等复合担保方式为好。
本文作者:杨小军律师,联系方式: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桂林市三里店大圆盘育才大厦三楼;邮编:541002;电话:18707736371;邮箱:yang8780@sin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