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司法强制转让

时间:2010-11-09 15:51:39    文章分类:公司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司法强制转让


  1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当债务人拒绝向债权人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效力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时,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为了既便于债权的执行又尽可能维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再次确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通知公司是为了使其协助执行,通知其他股东则是为了保障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司法强制转让也规定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即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逾期不行使则视为弃权利。该期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理解为人民法院通知的送达日期。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各有差异、股权转让的具体交割的时间与方式也可能不尽一致,因此《公司法》并未规定该两项程序义务的履行时间。该两项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执业机构:北京中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合同审查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向敏律师 > 向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