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09 15:52:11 文章分类:公司业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认定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必须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范围。所谓国有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具体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所谓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非生产经营性部门或者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文化、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所谓人民团体,是指经政府核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所需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如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性组织以及各民主党派等。
2在上述国有单位中从事的必须是公务。在以上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通常是具有一定领导职务或者管理职权的人。如果在上述单位从事劳务的,如生产工人、售货员、售票员、保管员等,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4根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些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不属国家机关的国有单位中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而不属于此类国家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