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做保证人

时间:2010-11-09 15:53:31    文章分类:公司业务

上市公司做保证人


  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做保证人具有以下限制:
  1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但上市公司未拒绝的,应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债权人,上市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如有法律依据,也可向对其发号施令者追偿。
  3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4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此外,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执业机构:北京中运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劳动纠纷 合同审查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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