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定金合同

时间:2010-11-09 15:55:36    文章分类:合同法规

可撤销的定金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定金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对合同内容等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
  2在订立定金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者缺乏经验而订立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无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定金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以将来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发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与之订立了定金合同,而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定金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的为难处境或者紧迫的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之订立合同。
  定金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接受定金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定金给付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都有过错,应当按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业机构:北京中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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